作 者:刘炫麟 副教授、硕士生导师
摘 要:我国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已经生效,但其制定过程中所产生的立法争议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平息。该条例将行政调解明列为一种独立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,并对医患双方自行和解不设定索赔额的限制,是综合考虑各种意见所作出的理性抉择。未来,该条例的立法名称应当修订为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》,并系统整合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规定,以全面取代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功用。除法律特别规定外,应更加明确地规定患者有权复制全部病历资料,同时尽快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专项立法,着力构建科学、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。
关键词: 医疗纠纷; 医疗损害; 医疗事故; 立法争议
来 源:青海社会科学